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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侵权商品的来源等信息属如实供述不属于立功
发布于 2021-11-05 16:48 阅读()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从微信号为“海绵宝宝”的供货方处购进“牛栏山”陈酿42°白酒2204件,对外销售了约1700件,销售金额共计105594元,非法获利50000余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的工作人员对湖南省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的304件“牛栏山”陈酿42°白酒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上述产品不是该酒厂生产的产品,系侵犯该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告人段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海绵宝宝”的微信号、微信昵称、电话号码等信息,属于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对其立功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合其他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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