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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小麦王”商标诉讼案
发布于 2021-11-05 15:08 阅读()
第12445672号“哈尔滨小麦王”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系由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啤酒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商品上。
2014年2月10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中的‘哈尔滨’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诉争商标并未形成其他强于地名的含义”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哈尔滨啤酒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被诉决定,驳回了“哈尔滨小麦王”的注册申请。哈尔滨啤酒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撤销被诉决定的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哈尔滨啤酒公司不服,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
最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最高院进一步认为:首先,“哈尔滨”系列啤酒产品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持续、广泛的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哈尔滨”商标时,可以将其与啤酒等商品的提供者哈尔滨啤酒公司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产源联系。其次,根据原料、口感的差异,将使用同一商标的啤酒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应属啤酒生产行业的常见作法。故整体而言,诉争商标“哈尔滨小麦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哈尔滨啤酒的系列产品之一,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亦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基于“哈尔滨”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经积累的商业信誉,诉争商标与哈尔滨啤酒公司“哈尔滨”系列品牌所具有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故诉争商标的使用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因产源上的错误认识,而产生误认误购的后果。
最终,最高法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截至目前,第12445672号“哈尔滨小麦王”商标已注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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