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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8957号“瑞普RUIP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5 17:53 阅读()
异议人:佛山市瑞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瑞普机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瑞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瑞普机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428957号“瑞普RUIP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普RUIPU”指定使用于第7类“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金属加工机械;机床;磨床”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96879号“瑞普华RUIPUHUA及图”商标、第16833375号、第39842937号“瑞普华”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整理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食品包装机;包装机;电动制饮料机;制药加工工业机器;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瑞普华”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存在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28957号“瑞普RUIP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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