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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65535号“舌里花开”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5 10:38 阅读(

  异议人:郑州好味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尚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少辉
  异议人郑州好味知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少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1465535号“舌里花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舌里花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67883号“舌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舌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65535号“舌里花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