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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是隐私的保护

发布于 2021-11-04 15:53 阅读(

对于“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数据信息,一般采取隐私的保护路径,在强化保护个人敏感信息和对个人一般信息之利用的同时,追求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数据利用的利益以及国家实施社会管理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民法典》第111条[5]及第四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和提供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021年8月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围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而展开。2021年9月施行的《数据安全法》第7、8、32条,以及2017年6月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40-45条,亦为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确立了行为准则。行政法规层面则划分管理类别,针对行业、群体特征等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年)等。
 
 
 
在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百度案[6]中,原告诉称被告开发运营的“手机百度”“百度浏览器”两款App在安装前未告知用户其所获取的各种权限及获取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未取得用户同意即访问电话状态、定位、通讯录、短信等内容以及修改手机系统设置,并利用上述权限违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该案正式立案后,百度公司积极对其所有产品进行整改和升级,尽管原告最终撤诉,但作为我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为互联网企业合法获取和合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尊重和保护用户个人隐私敲响了警钟。
 
 
 
不过,在互联网技术几乎全面覆盖公众日常生活的当下,也须谨防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过度保护。如在朱烨诉百度案[7]中,法院即认为:网络精准广告中使用cookie技术收集、利用的匿名网络偏好信息虽具有隐私属性,但不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形成识别对应,该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具有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网络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亦应对其不便性葆有一定的宽容度,况且百度公司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时,已明示告知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清除cookie数据及禁用推荐功能等,并未侵犯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