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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45198号“淘立购TAOLIGO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2 09:43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淘立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淘立购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645198号“淘立购TAOLIG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立购TAOLIGOU”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智能手机;安全网;隐形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07734号“淘抢购”、第9948915号“淘团购”、第8082000号“淘”、第4240191号“淘宝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电话机;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智能手机;安全网;电子防盗装置;隐形眼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文字“淘”,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淘宝”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45198号“淘立购TAOLIG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