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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停服”的司法实践
发布于 2021-11-02 08:18 阅读()
在张建福与被告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完美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8)京0105民初5339号]中,张建福是被告运营的手游《圣斗士星矢》的玩家,原告主张被告2016年9月21日发布停运公告,但曾于2016年6月29日发布辟谣公告表示不会关闭服务器,并接连发出一系列新服开启、一系列诱导充值的活动,刺激玩家大量充值,法院查明被告在2016年9月份发出5次开启新服公告。本案中,原告累计充值6749元,未消耗金额3.1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支付的金钱和付出的劳动使得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被告停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赔偿相应损失。对于未失效的服务和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法院酌定赔偿1349.8元(20%)。在张川与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3民终10739号]中,案情与张建福案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判赔支持原告充值金额的20%,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赵柏松与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粤01民终3985号]中,赵柏松是三七公司运营的《沙城争霸》游戏用户,因停服事宜起诉。就三七公司停服是否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应视为不定期服务合同,基于公平原则,任何一方可提前通知后解除,故本案中三七公司不构成违约。关于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赵柏松已享受的游戏服务,视为被告已经履行对价,该部分合同已履行完毕,无需退还,剩余未消费金额应予以退还。后一审被告三七公司上诉,二审广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肖龙猛与湖南神起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神起互动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19)赣01民终482号、(2020)赣民申456号]中,肖龙猛系神起互动公司运营的《秦剑》游戏用户,截止停服原告共充值94238元。关于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肖龙猛接受了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已经购买服务的金额无需退还,只能就充值但未用于兑换游戏服务的金额予以退还,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一定的游戏环境和技术条件下,可能具有经济价值,在游戏终止或者用户注销时虚拟财产即消灭,肖龙猛创建的账号、角色及获得的虚拟装备就不再具有经济利益;再审法院认为,游戏装备仅为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模拟财产,本质是为游戏服务,在游戏关停服务后便失去价值,不属于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关于违约,再审法院认为,肖龙猛接受了游戏经营者提供的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能认定湖南神起公司、江西神起公司关停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可见,网络游戏停服相关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①游戏公司停服是否构成违约;②原告的损失确认及赔偿。争议焦点一,用户在注册游戏时与游戏公司签订相关《用户协议》,因无法准确确定游戏的运营周期,《用户协议》基本未约定期限,法院一般认为属于不定期合同,在游戏公司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情形下,应当不视为违约。争议焦点二,对于已充值但尚未兑换游戏内具体服务、购买道具等的争议较小,多认为应该予以退还,本部分金额用户尚未享受游戏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尚未履行的部分;争议点在于已充值并购买了游戏内道具等虚拟物品,享受了游戏服务部分,是否应该退还,退还多少?部分法院认为用户兑换了服务并玩游戏,享受了游戏乐趣,即视为游戏公司已经提供了游戏服务。本争议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于用户认为如果游戏公司不停服,则其可以持续享受游戏服务,且《办法》要求对未失效的服务按比例退还,就该争议,本文认为一般情形下不应退还,一是部分游戏公司用户协议通过加粗等显著提示方式明确了购买的相关虚拟物品有效期截止停服;二是现在的网络游戏中大量虚拟物品并未明确有效期限,如果以未明确则视为永久,游戏公司停服就要按照比例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本处的未失效的服务,应解释为以时间为维度购买的服务,如《魔兽世界》30天、90天、180天是不同的售价,或者购买会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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