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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的法律法规

发布于 2021-11-02 07:56 阅读(

游戏公司对于停服的上述处理,所依据的是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 (十一)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以及,已废止但曾作为网络游戏监管的核心依据的《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通知》和《办法》中均规定停服要提前60日公告、对用户账户内资产进行处理,但二者有细微区别,通知要求对已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理,而办法要求对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进行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有相关的备案和监管要求,有其自身的界定特点,与游戏币、游戏道具和服务存在不同。那么,对虚拟货币的界定在停服补偿中就尤为重要。

 
以上,在停服时补偿时,以虚拟货币为准进行补偿还是以虚拟货币和服务为维度进行补偿,对游戏公司来说影响巨大。即使在《办法》有效期间,实践中游戏公司停服补偿也多以虚拟货币为原则,而根据上文的区别来看,从法律法规层面界定不同的游戏中是否存在虚拟货币需要具体讨论,但实践中即使是游戏程序内的但具有道具兑换功能的,多被游戏公司视为虚拟货币而被纳入到补偿范围内。现阶段因《办法》已经失效,且网络游戏现在的主管部门为中宣下设的版署,因此以上监管要求在实务处理中可以作为参考,时刻关注版署后续关于网络游戏停服相关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