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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50764号“怡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1 15:28 阅读()
异议人: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购和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购和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22650764号“怡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怡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碘盐;盐类(化学制剂);盐类(肥料);原盐;钠盐(化合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19800号“怡口”、第12889948号“怡口空气净化系统”、第11540751号、第11539182号、第11539181号“怡口关爱”、第11539184号“怡口宝贝”、第11539185号“怡口宝宝”、第1311723号“怡口净水ECOWATER”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气体净化剂”、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第37类“水处理设备的安装、修理和保养”、第40类“水处理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19801号“ECOWATER”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盐”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0024690号“怡口”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盐;氯化物”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差异细微,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碘盐;盐类(化学制剂);原盐;钠盐(化合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因为被异议人在异议人引证商标之前已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第11877131号、第15826366号“怡口”商标,故异议人该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误导公众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650764号“怡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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