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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63561号“K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1 09:47 阅读(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宝德利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宝德利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7163561号“K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KN”,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职业介绍;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4308424号“N SHOP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7905号“NB”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男士服装;女士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63561号“K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