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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32141号“羞米兔XIUMIT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5:05 阅读(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汉鑫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汉鑫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1732141号“羞米兔XIUMIT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羞米兔XIUMITU”,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包;皮凉席;婴儿背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66671号“MITU”、在先申请的第24241124号“MITU”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软毛皮(仿皮制品);旅行箱;手提箱”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38101号“米兔”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软毛皮(仿皮制品);旅行包;运动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米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32141号“羞米兔XIUMIT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