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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89673号“徐酥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4:52 阅读()
异议人: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义
委托代理人:江西未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1489673号“徐酥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徐酥记”,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月饼;茶;麻花;糖;蛋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7184号、第11264830号“徐福记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可可制品;茶饮料;糖;甜食;糖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糕点、糖果”商品上的“徐福记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89673号“徐酥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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