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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EUIPO、ARIPO商标注册指定成员国的保护效力
发布于 2021-10-29 09:44 阅读()
WIPO商标注册,是一个很合理、科学、有效的商标国际注册方式,有一个完善的注册体系,受两个条约的约束,即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的订立是为了使WIPO商标注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也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这两个条约并行、独立却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2021年09月28日,阿联酋[6]加入马德里体系,成为马德里体系的第109个缔约国,其将于2021年12月28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马德里体系共有109个缔约国,覆盖125个国家和地区。
WIPO商标注册对注册基础、商标审查、注册规费、官方语言、优先权、商标效力、救济程序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注册成功后成员国的效力与成员国单一注册的效力相同。
ARIPO商标注册,虽然在注册程序上与WIPO商标注册类似,但是在制度上相较与WIPO商标注册差距很大,且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对商标变更、转让、异议、撤销、许可备案、商品限定等基础业务的制度未进行相应规定,注册成功后指定国也没有权利证书,权利人在后期维权时,缺少权利凭证等。其中,最为主要的缺陷是《班珠尔议定书》的11个缔约国中,目前仅博茨瓦纳、莱索托和津巴布韦3个缔约国将ARIPO商标注册制度纳入了其本国立法,即在当国商标法中对《班珠尔议定书》的适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在其他缔约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ARIPO商标在其他成员国是否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还有较大的争议,即注册成功后在成员国的效力存在问题,可能不被认可。
由于EUIPO商标注册提交申请时不能指定成员国,虽然在转化程序中可以指定成员国,但是27个成员国都有完整的商标注册制度,且转化后是单一成员国内申请,因此,转化成功后在任何取得注册的成员国内不存在注册效力问题。
因此,对于第二个问题,即国际商标注册指定哪些国家注册成功后效力存在效力问题或不被认可,所存在的问题是对具体国际商标注册途径、方式不清楚,对相应国际商注册方式的制度不熟悉。
不同途径、方式的国际商标注册,确实存在指定成员国和指定成员国注册成功后效力的问题,WIPO、EUIPO、ARIPO商标注册这三种国际商标注册方式,固然都涉及指定成员国的指定,但是指定成员国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在指定成员国这一点上,WIPO、ARIPO商标注册类似,与EUIPO商标注册存在很大差别。
不同国际商注册方式的制度,确实影响到指定成员国在注册成功后的效力。WIPO、EUIPO商标注册,指定成员国的相关制度完善,不存在指定成员国注册成功后的效力问题,而ARIPO商标注册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致使在指定成员国注册成功后的效力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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