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4493671号“宠滋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6 10:09 阅读(

  异议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宠滋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宠滋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4493671号“宠滋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宠滋源”指定使用于第3类“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宠物用除臭剂;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不含药物的宠物沐浴露;宠物用非医用漱口水”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79210号“滋源SEE YOUNG”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柔发剂;化妆品;烫发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滋源”,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93671号“宠滋源”商标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