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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50903号“伯爵公牛 COUNT BUL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6 09:52 阅读()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小辉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小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2550903号“伯爵公牛 COUNT BU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伯爵公牛COUNT BULL”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市场研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77795号“公牛”商标、第19799284号“BULL”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BULL及图”商标和“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GONG NIU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无紧密关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50903号“伯爵公牛 COUNT BUL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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