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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21903号“小桔拼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2 10:06 阅读()
异议人:代表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小桔拼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小桔拼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721903号“小桔拼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桔拼拼”指定使用在第17类“再生橡胶、压缩空气管道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79438号“小桔”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密封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商标文字“小桔”,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21903号“小桔拼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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