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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44311号“鲜元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1 16:52 阅读(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贵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2044311号“鲜元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鲜元气”,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15232号“元気森林”、第28160435号“元気水”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44311号“鲜元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