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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55901号“乐.睦.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1 15:28 阅读()
异议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营口乐宝之家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营口乐宝之家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555901号“乐.睦.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睦.家”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保健;健康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82278号“和睦家UNITED FAMILY”、第11966231号“和睦家家庭医疗UNITED FAMILY HEALTHCAR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保健”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555901号“乐.睦.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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