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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1563号“CARELE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7:12 阅读()
异议人:卡乐工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莞市凯乐电子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乐工业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凯乐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711563号“CAREL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CARELE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电开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4491号“CAREL”、第4424493号“卡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温度、湿度和/或压力用电子探测器;控制板”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11563号“CARELE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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