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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23103号“欧菲拉OPHIEL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7:02 阅读(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贵州千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对被异议人贵州千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223103号“欧菲拉OPHIE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欧菲拉OPHIELA”,指定使用于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916号、第14123134号“LAFITE”、第6186990号、第14123131号“拉菲”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第43类“酒吧服务;餐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LAFITE”、“拉菲”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别较大,且双方商标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23103号“欧菲拉OPHIEL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