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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92865号“MISSWORL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9 10:37 阅读()
异议人:世界小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泓呈祥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世界小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泓呈祥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3892865号“MISSWOR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SSWORL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44808号、第5144807号、第12346496号、第12346495号、第12346493号“MISS WORLD”、第12346492号、第12346491号、第12346490号、第3796247号“世界小姐”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剂”、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第16类“节目单;纸”、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第36类“金融服务;资本投资”、第41类“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选美”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行业、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ISS WORLD”商标,并提供了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档案打印件、百度百科介绍、宣传材料和赞助商简介、相关比赛视频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MISS WORLD”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就将“世界小姐”、“MISS WORLD”作为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予以使用。通过异议人的宣传推广,“世界小姐”、“MISS WORLD”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存在知晓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MISSWORLD”与异议人企业英文字号和商标“MISS WORLD”完全相同,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及正当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MISS WORLD”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92865号“MISSWORL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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