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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43049号“色侈SECH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9 10:39 阅读()
异议人: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磁县美多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磁县美多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543049号“色侈SEC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色侈SECHI”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9637号、第10859015号“沙驰”、第564788号、第10859069号、第676938号、第10859039号“SATCH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个与他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图形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在网上公开高价出售商标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商标注册数量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注册的目的是通过销售商标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的恶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上述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达到驰名程度,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43049号“色侈SECH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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