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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1467号“嘉德皇冠 JIADEHUANGG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8 14:47 阅读(

  异议人:上海冠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仁诚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盛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冠军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仁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2021467号“嘉德皇冠 JIADEHUANGG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德皇冠 JIADEHUANGGU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钱夹);旅行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7592号“皇冠”、第4995802号“皇冠 CROW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手提包;用于装化妆用品的手提包(空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21467号“嘉德皇冠 JIADEHUANGG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