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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4551号“爸爸家BABAJ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4 14:41 阅读(

  异议人:杭州老爸评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朗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老爸评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朗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004551号“爸爸家BABA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爸爸家BABAJ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画框;风铃状装饰品;非金属标示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25374号“DADDYLA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21871号“老爸评测”、第36707800号“老爸测评”、第33021212号“老爸认证”、第36720996号“老爸检测”、第36716648号“老爸实验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养宠物栖息箱;竹木工艺品;室内百叶帘”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非金属挂包钩;画框;风铃状装饰品;家养宠物窝;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窗帘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另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结合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在网上公开高价出售商标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商标注册数量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注册的目的是通过销售商标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的恶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04551号“爸爸家BABAJ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