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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还是网络害虫
发布于 2021-10-12 08:42 阅读()
案例简介
2018年至2020年,某网络公司在未经被害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李某决策通过非法手段抓取对方直播数据,并通过开发的小程序出售牟利。在李某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某、高某等人分工合作,以使用IP代理、伪造算法签名等手段突破、绕过对方的数据爬取防护机制,通过数据抓取程序(俗称“爬虫”)在网络上大量自动抓取对方存储的主播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等数据,并整合后通过微信小程序对外出售牟利。至案发,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被害单位,确定公司对直播数据采用的具体防护措施、涉案签名算法的用途以及被采集数据的公开性等问题,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证明李某等人涉案事实的在案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通过程序功能鉴定,明确了涉案爬虫软件的犯罪起止时间以及具有突破防护非法获取数据的功能;
2
通过电子数据提取,明确了爬取数据的范围、性质以及通过微信小程序整合出售爬取数据的事实;
3
通过对手机聊天记录的恢复提取,明确了三人通谋策划突破对方数据防护以非法获取数据的过程。
2021年2月8日,徐汇区检察院对李某等三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向徐汇法院提起公诉。3月9日,徐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5月8日,徐汇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并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李某等三人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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