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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10025号“抖家家居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6 16:44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抖家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抖家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210025号“抖家家居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家家居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装饰织品;棉织品;无纺布;装饰用枕套;纺织品制餐具垫;仿兽皮的织物;纺织纤维织物;纺织品餐巾;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27806150号“抖音”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热敷胶粘纤维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毡;家庭日用纺织品;门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记事器;考勤机;衡量器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10025号“抖家家居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