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2231462号“百利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5 17:45 阅读(

  异议人:张健宝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宝利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诺信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健宝对被异议人江西宝利锋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231462号“百利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利斯”指定使用在第19类“细沙;屋面瓦;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屋瓦;石棉水泥瓦;制砖用黏合料;制砖用土;屋顶石板片;非金属波形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67206号“柏丽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屋面瓦;砖;建筑用非金属嵌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汉字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31462号“百利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