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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42624号“拍挞柠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5 17:04 阅读()
异议人: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榕城区瑞川家电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榕城区瑞川家电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0142624号“拍挞柠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拍挞柠檬”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无线电广告”、第43类“咖啡馆;旅馆预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41883号、第36138634号“手挞柠檬”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42624号“拍挞柠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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