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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80841号“郡城山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5 14:46 阅读(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零度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市东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零度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80841号“郡城山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郡城山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小麦啤酒;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精酿啤酒;调味啤酒;香迪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581号“山水”、第3312157号“山水”、第4511144号“山水”、第6084453号“山水啤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注册并使用于“啤酒”等商品上的“山水”系列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当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水”,且异议双方共处同一地域,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80841号“郡城山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