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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90075号“爱斐堡 IFEV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5 11:03 阅读()
异议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爱斐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卓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爱斐堡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1390075号“爱斐堡 IFEV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斐堡IFEVER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虾味条”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5374号“爱斐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葡萄酒;白兰地;果酒(含酒精)”商品上的“爱斐堡”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高度关联的非类似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90075号“爱斐堡 IFEV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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