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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 2021-10-05 08:25 阅读(

山东是人口大省和制造业大省,数据产能巨大,大数据资源极为丰富。近年来,按照“国家大数据战略”部署,我省积极谋划布局,大数据发展呈现蓬勃之势,数字经济引领增长态势基本形成,成为带动全省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但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大数据发展还存在数字基础设施薄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不足、数字产业基础不强、创新应用领域不广、发展促进缺乏针对性措施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统筹谋划解决,进一步提高我省大数据发展的法治化水平。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2021年9月30日下午,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大数据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必将为全面推进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发展、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分为总则、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发展应用、安全保护、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促进措施:
 
 
 
一是加强数字基础设施,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条例将数字基础设施单独作为一章,要求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定算力基础设施、信息通信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突出强调农村地区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强化数据采集汇聚和治理,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将数据资源划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明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范围;规定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对数据目录编制及数据的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和开放提出具体要求;对数据采集划出“禁区”,强调不得重复采集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采集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大数据应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对大数据在新旧动能转换、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创新应用作出具体规定;强调在政务服务中可以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电子材料,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
 
 
 
四是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保障数据运行健康有序。条例规定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数据安全责任;明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大数据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的保护责任;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作出规定;强调数据跨境审查,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向境外提供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
 
 
 
五是加强扶持和培育,促进大数据创新发展。条例从大数据规划编制、标准制定、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数据资源市场化、资金支持、用地保障等方面规定相应促进措施;明确利用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交易,有关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规定了大数据发展容错免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