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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49864号“宇治小山园YUZHIXIAOSHAN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30 15:45 阅读(

  异议人:代表人:株式会社丸久小山园
      共同申请人:株式会社山政小山园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余姚绿谷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丸久小山园、株式会社山政小山园对被异议人余姚绿谷工坊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6849864号“宇治小山园YUZHIXIAOSHAN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宇治小山园YUZHIXIAOSHANYU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饼干;巧克力;月饼;蛋糕;谷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00843号“久小山园”商标、第29212885号“政小山园”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037713号“久小山园”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饼干;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咖啡;茶;茶饮料;甜食;饼干;面包;糕点;月饼;面粉;冰淇淋”等。异议人地址位于日本国京都府宇治市,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异议人是日本知名的抹茶公司,“丸久小山园”是异议人在先使用于抹茶商品的商标。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包括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宇治丸久”、“小山园茶寮”、“丸久”商标等,且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其它日本知名抹茶品牌文字相近的商标,如“宇治福寿园”等。据此,可以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849864号“宇治小山园YUZHIXIAOSHAN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