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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
发布于 2021-09-30 13:50 阅读()
我国《商标法》指出:商标是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我们可以简单地认为商标就是一个标志,那这个标志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是什么呢?首先当然是要让消费者能够看到这个标志。要让一件申请注册之前就明知无法使用的商标发挥价值,好比皇帝的新装一样虚无缥缈。我们都知道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价值在使用中才能得到体现,故而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商标撤三制度,为商标权人设立了使用商标的义务,并且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标使用证据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商标权人,这一切都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通过使用实际发挥商标的价值。回到前述案例,该外国企业所谓的政府政策性限制的理由根本不属于客观原因,就算其注册之前不了解我国相关政策,但其注册后根本无法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无法改变,一边提前占用商标,一边观望我国相关政策会否发生变化的做法也与《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价值观相违背,也冲击了撤三制度设立的意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既然行政法规长期稳定地进行了有关的限制,那便代表了我国政府的一贯态度,国家政策是严肃的,通常不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发生重大的变动,难道我们要一直以不使用正当理由来保护一个根本不能使用的商标,容忍前述外国企业期待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发生重大改变吗?显然不应该也不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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