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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51167号“爱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9 16:52 阅读(

       异议人:奥德马裴盖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丹阳尊信光学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德马裴盖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丹阳尊信光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051167号“爱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彼”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9447号“爱彼”商标、第18624093号“爱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计时仪器;记时器(手表);精密记时器;手表;表;衬衫袖口链扣;贵重金属锭;铱;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未加工的金或金箔;锇;钯;铂(金属);铑;钌;贵重金属合金;未加工、未打造的银;贵重金属盒;首饰盒;首饰配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51167号“爱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