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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42103号“ME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9 16:46 阅读(

    异议人:伊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清市古度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顿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古度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38142103号“ME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M”指定使用在第7类“电磁阀;液压油缸(机器部件);气压缸(机器部件);泵(机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53626号“MEM”商标、第6848810号“MEM”商标、第12083116号“MEM”商标、第6848811号“MEM”商标、第558868号“ME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邮戳检验器;钱点数和分检机;自动售票机”、第11类“照明设备;加热设备;烹调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了八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并被我局裁定,不予注册。对此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42103号“ME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