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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63104号“柚丽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9 14:55 阅读()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通美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通美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163104号“柚丽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柚丽莎”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日式料理餐厅;茶馆;酒店住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的第35231579号“娜丽莎”商标、第12793833号“蒙娜丽莎”商标、第15964287号“蒙娜丽莎”商标、第21418663号“蒙娜丽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茶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字体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63104号“柚丽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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