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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26131号“佰岁康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9 11:06 阅读(

    异议人: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科药业(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科药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3026131号“佰岁康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佰岁康辰”指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管理顾问;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2580号“康辰”商标、第14295809号“康辰”商标、第15196430号“康辰KANGCHEN”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商业辅助);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推销(替他人);会计;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职业介绍所;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职业介绍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主体部分“康辰”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等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26131号“佰岁康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