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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05897号“天长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8 15:08 阅读()
异议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华铭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精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华铭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405897号“天长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天长丝”,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寿衣;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床上用毯;纺织品制窗帘;哈达;纺织织物;毡;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66331号、第27348441号“天丝”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织物;编织织物;非编织纺织品;薄纱;纱绢;织物;平针织物;无纺布;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毡;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床垫遮盖物;纺织品家具罩;桌布(非纸制);门帘;定作的马桶盖罩(纤维);洗涤用手套;家用纺织物;纤维素制家用纺织物;再生和/或非衍生的人造纤维素制家用纺织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05897号“天长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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