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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41056号“儿童天才”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8 10:49 阅读(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都勇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都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141056号“儿童天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儿童天才”指定使用于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第10077323号、第17728787号“小天才”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平板电脑;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14599115号“小天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儿童星小天才”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41056号“儿童天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