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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09723A号“DEMAZI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8 10:55 阅读(

    异议人:罗志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伊诺瓦医药(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志国对被异议人伊诺瓦医药(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1509723A号“DEMAZ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MAZI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放射性造影物质;医用气体”等。异议人引证的第28224658号“DEMAZIN”商标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无效,该无效裁定现已生效,故该引证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09723A号“DEMAZ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