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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9041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8 10:39 阅读()
异议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京坛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京坛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09041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1472号“红星二锅头酒及图”商标、第24805050号“红星 二锅头酒 清香型白酒 酒精度:46%VOL 清香醇正 净含量:100ML 红星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0267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汇小白”、“汇小甴”、“牛二头”、“牛烂山”、“牛烂川”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前述商标多数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而被异议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9041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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