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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50183号“心美心 XINMEIXI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7 17:08 阅读(

       异议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恩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恩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550183号“心美心 XINMEIX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心美心XINMEIXIN”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72477号“美心”、第772488号“美心MEIXI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食堂”等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美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整体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50183号“心美心 XINMEIXIN”商标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