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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体育赛事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发布于 2021-09-27 09:28 阅读(

厘清了英国体育赛事直播流媒体屏蔽令的概念、法律基础及具体适用条件,便回归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之中,研究我国在体育赛事直播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采取类似禁令措施的可行性。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审查,法院针对侵权行为会判决停止侵权(永久性)。与英国永久禁令的效果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不能完全等同。我国法律中的停止侵权是建立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基础之上的,面对侵权行为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而禁令是英国法院经过衡平的考量,可以给予或不给予的。对于侵权行为,若损害赔偿已经可以提供足够的救济亦或是停止侵权不符合公共利益时,禁令便无需颁布。
 
 
 
与英国的流媒体屏蔽令这种临时禁令更为接近的是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包括诉前行为保全和诉中行为保全。诉前行为保全是指当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实现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诉中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被申请人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我国一般称行为保全为禁令,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如最近的9月3日小i机器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禁令),要求苹果公司立即停止涉及Siri的专利侵权。
 
 
 
然而,这两种禁令与英国的流媒体屏蔽令仍然存在区别。英国的流媒体屏蔽令以诉讼为前提,被告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其可能不存在侵犯相应知识产权的主观过错。而我国禁令同样以诉讼为前提,但是被告多为具有侵权故意的侵权人。
 
 
 
相较而言,英国的禁令可以灵活应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多样化的侵权形式,提前埋伏、动态打击盗版侵权行为。而我国的禁令受限于被告的范围,无法彻底有效规制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大量的盗版提供者仍可以利用无暇全面顾及大量信息流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知情进行侵权活动。
 
 
 
那么英国禁令这种模式能否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借鉴呢?
 
 
 
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通知—移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主观过错即不知晓侵权人行为的情况下收到通知后需要履行移除侵权内容或者断开侵权链接的义务。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无辜者仍需协助权利人保护其知识产权。那么,在“通知—移除”规则具有一定滞后性,无法全面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盗版行为的时候,是否可以考虑扩大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禁令的执行者。此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司法与行政双轨并重保护的,行政手段往往更具效率和直接性,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乱象的规制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我国的行政执法制度更适合实施禁令制度。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的赛事直播期间,我国版权局开展“剑网2021”专项行动着力整治网站、客户端等未经授权非法转播奥运会赛事节目的行为,要求各平台企业履行好配合调查义务,积极投诉举报侵权线索,进行预警提高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最近,深圳市就发布了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这些均表明我国正在作出一些有益尝试,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
 
 
 
综上可知,将英国流媒体屏蔽令用于我国的体育赛事直播的版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