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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53612号“有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4 14:06 阅读(

    异议人:浙江有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想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有播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想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4053612号“有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有播”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卫生纸”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其在“纸、卫生纸”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有播”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53612号“有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