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1882120号“PUSHT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4 13:46 阅读()
异议人:亚柏乐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普司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柏乐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普司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1882120号“PUSH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USHT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扬声器;扩音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56038号“谱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硬件;声音传送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82120号“PUSHT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上一篇:什么情况会涉及到商标侵权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