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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43102号“粤汤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3 16:54 阅读()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科尔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科尔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37343102号“粤汤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汤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食用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6989号“汤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肉罐头;蔬菜罐头”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1747号“汤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清汤;肉汤;肉汤浓缩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6991号“汤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浓肉汁;肉罐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43102号“粤汤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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