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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75080号“脉技头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3 10:15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辰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辰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375080号“脉技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脉技头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收银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52795号“头条”、第13563638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第35692734号“头条及图”、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和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75080号“脉技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