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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57308号“JGMOC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16:37 阅读()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树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树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357308号“JGMOC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GMOC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37091号“JOOMC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厨房炉灶(烘箱)”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01283号“JGMO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水龙头;地漏”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538011号“JOMO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水龙头;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57308号“JGMOC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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