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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件中技术调查意见撰写技巧

发布于 2021-09-22 13:52 阅读(

司法实践中,被告的第一道防线往往是主张不落入,如果已经落入则再退守第二道防线,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或进行无效宣告。因此,本文不讨论实际不落入而被告认可落入,即主动放弃第一道防线的情况。最常见的技术调查意见的撰写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主张不落入
 
对于被告没有主张或者仅仅主张不落入的情况,技术调查意见主要关于A和B之间的技术比对,书面报告没有捷径可言。在现场勘验或庭审比对阶段,技术调查官应当请双方当事人就技术特征的对应性充分发表意见并展开辩论,以帮助查明技术事实。
 
 
承认落入+现有技术抗辩
 
如果被告认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并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没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发明专利。对于发明专利,可以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实质审查通知书,有可能被告提交的现有技术抗辩材料已经在实质审查中使用过,则技术调查意见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部分可以参考其通知书内容。
 
第二种,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可能被告提交的现有技术抗辩材料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使用过,则技术调查意见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部分可以参考其评价报告内容。
 
第三种,实用新型专利且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其封面注明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还申请了发明专利,可查阅该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通知书,极有可能被告提交的现有技术材料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使用过,技术调查意见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部分可以参考其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的内容。
 
承认落入+现有技术抗辩+无效宣告
 
在一些标的较高的案件中,无效宣告是被告一种常用的“釜底抽薪”的策略,即我认可落入你的保护范围,但是你的保护范围不应该存在。此时B落入A,即B与A部分或完全重合,并且极有可能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与无效宣告中使用的现有技术一致,也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专利被全部无效。此时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技术调查意见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部分可以直接引用无效决定中内容。实际上,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认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权人已经缺乏权利基础。
 
第二种,专利被部分无效。根据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被无效的权利要求往往是独立权利要求,其特征会被全部带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对于被无效的权利要求也需要进行特征对比。由于权利要求被无效,这一部分的特征对比必然在无效决定中已经完成,对现有技术抗辩的意见可以参考无效决定中关于被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评述内容。
 
第三种,专利被维持有效。在专利被全部维持有效的前提下,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对现有技术抗辩的意见可以直接引用无效决定中的内容。这种情况往往是典型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