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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件中技术调查内容的确定
发布于 2021-09-22 13:25 阅读()
根据某法院调查,99%的受调查法官认为,技术调查官提交的技术意见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2],因此笔者认为对技术调查内容应当进行严格规范,至少应当有“三个限制”。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理,这一定位已经得到业界越来越多的认可[3]。因此,技术调查意见的启动应当来自法院或法官的指派,其不能主动插手案件给出自己的意见,即限制启动。
其次,法官提出技术调查需求申请后,应当在申请表中明确所需要的技术调查内容,该内容可以来自原被告双方的主张,也可以是法官阅卷后认为需要查明的技术事实。因此,技术调查意见应当仅限于法官在申请表中所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内容,即限制内容。
第三,技术调查意见的依据,应当仅限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材料以及现场勘验、当庭比对中获得的信息,不应主动去检索现有技术,扩大相关资料的范围,即限制范围。这本质上是辩论原则的体现,与专利审查授权中的主动、全面检索现有技术不同,而与专利无效确权过程较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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